裁判文书详情

阳**与桂林市联**责任公司、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阳**依据本院(2010)秀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月2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联发房地**责任公司、黄*、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贵宝与被执行人桂林市联发房地**责任公司、黄*、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桂林市联发房地**责任公司的财产,经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0)秀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0)秀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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