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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秦**、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移送的(2012)星民初字第194号原告王*与被告秦**、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经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向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查询郭**(台湾省台中市人,身份证号U12**)相关信息,未发现与该身份相匹配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确定郭**的身份为台湾人,桂林**法院以郭**的身份为台湾省人,认为该院对原告王*与被告秦**、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管辖权,将(2012)星民初字第194号案件移送本院审理不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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