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与贺**、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依据本院(2013)秀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8日申请执行贺**、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土地均无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是暂时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秀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秀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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