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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