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