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诉被告罗**、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骆**负担,余下的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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