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桂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06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本院退还原告高某某506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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