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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被告吴**、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吴**、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被告吴**因借原告40000元未还,于2010年12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约定被告吴**一年内(即至2011年12月16日止)偿还欠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吴**催要,被告均未偿还。被告张**与被告吴**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被告张**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吴**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吴**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吴**在与被告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吴**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吴**承担还款责任,张**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归还原告吴**借款40000元;

二、被告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吴**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吴**、张**负担(由被告吴**、张**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吴**);由本院退回原告吴**4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桂林**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00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缴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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