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芦**、黄**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芦文刚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芦文刚偿还借款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并给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1288元。申请执行人芦文刚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黄**所有的存款人民币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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