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卜**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8490.3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28490.37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4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支付案件诉讼费1619元。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卜**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银锭路3号旅游公寓2-4-1号房屋一间(产权证号:30××5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卜**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银锭路3号旅游公寓2-4-1号房屋(产权证号:30××57)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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