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郭**申请执行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杨**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号象*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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