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申请执行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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