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韦**、潘*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胡**申请执行韦**、潘**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潘**无银行存款,本院轮后查封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韦**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23-4号1-5-1号房屋(房产证号:30××04),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潘**位于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南侧香桂苑1号1-8号门面,现临桂县公安局以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进行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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