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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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