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实收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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