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实收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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