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阎*与曹**、湖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与被告曹**、湖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0,撤诉结案,本院减半实收原告59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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