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莫锦河、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林市**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袁**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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