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以与被告朱*双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诸**与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莫**与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白土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黄**、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汪**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原告秦*与被告林同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均诉被告宾长金、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