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谭XX、龙XX、谭X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3月21日以需要变更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