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被告经协商已自行和解,被告承诺分期偿还原告借款,并于近期偿还一半,余款定于今年年底前清偿。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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