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林大汉申请执行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09)西*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款2341元抵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人林大汉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