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黄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何**申请执行张*、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黄**在崇左**理中心扶绥管理部的公积金的存款总共8075元,并已将案件款兑现给申请人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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