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何**申请执行张*、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黄**在崇左**理中心扶绥管理部的公积金的存款总共8075元,并已将案件款兑现给申请人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黄**与张**、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周**与唐*、农英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某与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佩球与黄**、彭*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罗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与陈**、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何**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何**与邓*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梁*高与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