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何**申请执行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梁**在崇左**理中心扶绥管理部的公积金的存款总共13000元,并已将案件款兑现给申请人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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