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4)扶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扶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