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的黄**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扶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案款30275元并承担执行费354元。本院已执行到位30629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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