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的黄**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扶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案款30275元并承担执行费354元。本院已执行到位30629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黄**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项**与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与韦**、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廖**、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陆艺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郭**与覃*建一案执行裁定书
何**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梁**与叶*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毛**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