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毛金凤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在金融、车辆、房产、土地等部门进行了财产四查两查查询,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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