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罗**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西民一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罗**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罗**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进行了财产四查两查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一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2)西民一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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