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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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