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陆艺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何**申请执行王**、陆艺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陆艺力在崇左**理中心扶绥管理部的公积金的存款各7093元,并已将案件款兑现给申请人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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