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诉被告玉铭*、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3月20日以双方已谈妥还款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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