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海与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陆海与被执行人覃钟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陆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用法院再继续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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