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仕诉被告黄*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仕于2015年6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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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其建与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骆斯现与方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裁定书
农邦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