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申请执行梁**、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按,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吴**的银行存款,(2014)扶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得到全部履行,且案件款已兑现给申请执行人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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