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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邦华与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农邦华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追加吴**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在审理过程经本院做调解工作,原告农邦华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方经协商后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农邦华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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