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农邦华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追加吴**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在审理过程经本院做调解工作,原告农邦华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方经协商后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农邦华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