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诉被告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名字写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黄**与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施*有与白行龙、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程**、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隆*娇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陶邕*与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海与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农邦华与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