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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诉被告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名字写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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