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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与钟*、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与被告钟*、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班**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班**申请撤回对被告钟*、黄**的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班**撤回对被告钟*、黄**的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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