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进行了财产四查两查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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