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蒙**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原告蒙*梅诉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邱**离开合山,无法联系。原告蒙*梅以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地址与联系方式为由,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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