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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罗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零春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谭**担任记录。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3年2月20日,被告罗**因家人动手术,向其借款55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归还,借款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罗锦香未向本院作出答辩和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被告罗**因其弟婶动手术,向原告陈**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xxxxxxxxx陈**人民币共计伍**仟元整(55000.00元),定于2013年6月20日归还。特立此据为证。借款人:罗**。落款日期:2013年2月2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罗**向原告陈**借款55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事实清楚,应确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承诺2013年6月20日归还,现已届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罗**偿还借款55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本案实体抗辩权和质证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罗**归还原告陈**借款55000元。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被告罗**负担。

上述应付款,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来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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