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将案件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扣划至本院银行账户,并将案件款退给申请执行人黄**,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合执字第74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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