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韦**、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韦**、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2014)象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韦**、张**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以(2015)象法执字第11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息3900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都是韦**、张**,本案与本院已在执行中的(2014)象法执字第220、241号、287号案合并执行,总执行标的为108749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象法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韦**与其妻子张**共有的位于象州县象州镇金象路110号华发金象郦郡小区×栋×单元××室商品房(房产权证号为×××)予以查封。查封后暂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产权过户行为。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象法执字第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韦**在象州**银行62×××65账户上存款16540元和被执行人张**在象州**银行20×××58账户上存款6390元予以扣划。扣划后对被执行人韦**在象州**银行62×××65账户及其妻子张**在象州**银行20×××58帐户上存款继续予以冻结。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象法执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韦**、张**共有的位于象州县象州镇金象路110号华发金象郦郡小区×栋×单元×××室商品房(房产权证号为×××)进行依法拍卖。由于被执行人韦**、张**共有的位于象州县象州镇金象路110号华发金象郦郡小区×栋×单元×××室(房产权证号为×××)商品房已于2012年1月6日以抵押金额为190000元抵押给象州**银行,抵押期至2023年12月5日,在本院委托评估期间,2015年7月3日各申请人均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评估拍卖,而是由本院继续予以查封。因此本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措施。经过本院“五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工商登记)被执行人除了上述房产和韦**的工资收入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韦**的工资较低,仅仅靠冻结、扣划其工资收入本案在期限内不可能执行完结。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未执行完结的部分应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2015)象法执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韦**、张**共有的位于象州县象州镇金象路110号华发金象郦郡小区×栋×单元×××室(房产权证号为×××)房产的拍卖裁定;。

二、终结(2015)象法执字第1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由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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