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覃**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其母蒙**代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覃**年初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无法与其联系。此前的7月16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没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款项,另经查询了解,被执行人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该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5)象法执字第234号案的本次程序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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