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潘**申请执行梁**、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梁**下落不明,其有一宗房产已经抵押给了象州**银行,且已经被本院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不够支付抵押的贷款,冯**无房产,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象法执字第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吴*与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与相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与黄**、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覃**、黄**、覃*、蓝**与被告石才强、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与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梁**等与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谢**与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陆*与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覃**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