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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黄**、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芝诉被告黄**、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芝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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