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相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韦**申请执行相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相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相国平现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象法执字第1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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