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2013)象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象法执字第209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廖**已长期外出不在居住地,经过本院“五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工商登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象法执字第20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由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