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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