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覃**与韦**、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虽然有工资收入,但已在他案被依法裁定逐月划拔用于还债,而其他被执行人则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该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象法执字第106号执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