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来宾市**有限公司与覃**、象州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来宾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覃**、象州新**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的标的为1575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象州新**有限公司用于抵押借款的石龙镇“龙凤花园”工程在没有完全建设完工的情况下已经全部停工,且有重复抵押的现象,短时间内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只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象法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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