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来宾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覃**、象州新**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的标的为1575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象州新**有限公司用于抵押借款的石龙镇“龙凤花园”工程在没有完全建设完工的情况下已经全部停工,且有重复抵押的现象,短时间内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只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象法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