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伦新廷与韦**、韦家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伦新廷与被执行人韦**、韦**、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2013)象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伦新廷申请本院以(2015)象法执字第137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所欠借款145496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经过本院“五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工商登记)被执行人韦**、韦**、韦**目前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象法执字第13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恢复(2013)象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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