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覃**、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覃**、蓝**、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蓝**、黄**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梁*已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委托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到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4)象法执字第326号执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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